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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价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2005]291号

发布时间:2017-11-13 00:00 本文来源: 未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的特殊医用耗材、特殊医疗仪器及药物价格,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在除外内容明确了可在价外加收的特殊医用耗材等项目及材料的名称。现就特殊医用耗材等加价问题规定如下,请各市、县(区)认真贯彻落实。
        一、对可在价外加收的特殊医用耗材、特殊医疗仪器及药物的价格采用按中标价(购进价)顺加作价管理。中标价(购进价)在1000元以下的加顺加8%;1001-5000元的可顺加5%;5001元以上的可顺加3%。
        二、以上规定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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