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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报销

发布时间:2023-02-21 10:29 本文来源: 医保办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号)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5号),参保人在我院普通门诊就医,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可按照规定报销。

一、职工医保

    起付标准:在同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达600元。

    最高支付限额:在职人员每人1200元/年,退休人员每人1800元/年,超过限额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年度限额不予结转,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报销比例:在职职工50%,退休职工55%。

二、城乡医保

    支付限额: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300元,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每日最高支付限额:每日最高纳入门诊医疗统筹报销的医疗费用150元,报销比例65%,即97.5元。

三、门诊结算时,请主动出示医保卡、身份证,告知结算员医保类型(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四、门诊慢性病按原政策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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