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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15 00:00 本文来源: 未知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强调要强化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合理补偿机制,稳定调价预期,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提高医疗卫生为人民服务质量和水平;要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国家医保局要求各地医保部门务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贯彻到工作实际中,按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各项工作。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20〕18号),提出要完善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规范价格行为。

(二)与时俱进解决我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曾于2005年进行了系统的制定,之后连续进行了多次修订、补充和价格调整。尽管如此,仍存在部分价格项目内涵不清、价外收费不明确、计价单位不合理、项目比价不合理、价格倒置等问题。另外,近两年的医保基金监管发现,医疗机构的一些违规行为也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够规范相关。因此,对我区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系统的梳理、修改、完善和调整部分项目价格,在此基础上出台新版《广西医疗服务价格》,不但必要而且紧迫。重新规范后形成的《广西医疗服务价格(2021年版)》基本解决了价格项目内涵不清、价外收费不明确、计价单位不合理、项目不全等问题。

二、《通知》出台的政策依据

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9〕5号)、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20〕18号)。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重新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部分项目的除外内容进行调整,允许在项目价外收费;对部分项目的计价单位、计价说明进行修订。

二是继续实行分类和分级定价。在分类定价方面,明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特需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制定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自主制定价格。在分级定价方面,由原来的4个定价级别调整为三个定价级别,并将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定价级别由4级调为3级,与一级医疗机构一致。

项目价格调整方面,将2017年南宁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调整的1698个项目价格扩大到全区14个市统一执行,以解决区内地区价格差异;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取的一般诊疗费由10元/次(医保基金支付8.5元,个人自付1.5元)提高到15元/次(医保基金支付13元,个人自付2元);对部分比价不合理、价格倒置的项目,进行适当价格调整。

三是明确医保支付标准。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标准仍按我区现行医保支付政策规定执行。

四是落实面向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确保其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对民政等部门确定的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对象),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应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手术费按70%、诊查费按50%收取。

五是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要求严格按诊疗技术规范开展服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完善费用查询和费用清单制度,执行价格投诉院内处理制度等。
此外还强调了强化行政监管,鼓励社会监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等问题。
四、《通知》出台程序规范

《通知》出台经过反复论证测算,多方征求意见,先后有1200多人次的临床各领域专家参与了基础研究论证工作。本次规范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方案,自治区医保局先后召开有自治区人大、政协,部分医院等方面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机构的意见建议,还多次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方案进行了十多轮的反复修改完善。《通知》是在分析吸收了多方面意见建议,科学合理地综合平衡多种因素后形成的,是各个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

五、《通知》执行时间

考虑到《广西医疗服务价格(2021年版)》正式执行前,医疗机构要有一定的准备时间,因此,《通知》规定于2022年4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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